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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需员工同意并合同中注明-厦门猎头网
发布时间:2012.09.10 新闻来源:厦门猎头网|厦门猎头公司盛世德才卓越的人力资源服务 浏览次数:
 

盛世德才猎头顾问分享:

“特殊工时”需员工同意并合同中注明

为获取“额外利益”,当前一些企业正在滥用特殊工时制度。

    小倪在一家超市上班,每天工作时间为10个小时,从早上8时到下午6时,每周只能轮休一天。“我等于每天多加两个小时的班,向老板讨要加班费时被告知,因实行‘特殊工时’不存在加班费一说。”小倪认为,“特殊工时”成了老板克扣工资的挡箭牌。

    小汪在一家商店从事服装销售工作,她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汪实行“做一休一”轮班制,工作时间参照开店和关店时间,为上午9302200。当小汪向老板讨要加班费时,被告知没门。老板解释,小汪是销售人员,上班时间灵活,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不存在加班。同时小汪工作期间中午和晚上一共有4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小汪每天实际工作时间只有8个小时。

    据了解,一些企业利用综合工时制变相减薪,实行“做四休二”或“做二休一”工作制,实际月工作时间远超过法律规定,但企业以“综合工时制”为由,对超出的时间不计算加班费。

企业能少付加班费

    据了解,特殊工时制相对于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主要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近年来人社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不少涉及工时制纠纷。而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企业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有的还可以减少加班工资支付。

    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桂扬表示,推广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可任意决定工人上班时间,并拒支付加班工资;推广综合计算工时制,企业可以任意延长工人日工作时间变相减薪。而且,干3天歇2天,长时间对工人身体不利。

“特殊工时”需员工同意

    为了规范特殊工时制审批管理,省人社部门要求各地要依法履行特殊工时审批职责。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同意。

    通知同时要求,要坚持实施标准工时制度为主、实施特殊工时为辅的原则,对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把关。要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执法形式,监督检查各类企业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劳动安全保护等规定的情况,指导督促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及时向职工公布特殊工时审批结果、严格落实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对违反工时管理规定、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的企业,发现一起,严查一起,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纠正到位。

【你知道吗?】

不定时工时制

年薪不得低于平均工资

    许多职场人是“朝九晚五”的打卡族,每日工作8小时,超过时间可以拿加班费;但还有许多人因工作需要,实行的是特殊工时制,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

    据了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制定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有望于今年下半年实施。该规定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劳动者应享受不少于20分钟的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从事影响公共安全利益的机动车驾驶员等岗位人员,每驾驶两小时应休息至少10分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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